移交接收相关问题
持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14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第15条)
所在部队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第16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17条)
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第18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