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2、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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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B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A公司与乙信用分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鉴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A公司向B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为保证A公司债权的实现,乙信用分社自愿为B公司在该合同项下债务向A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而乙信用分社是甲信用社的分支机构,乙信用分社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取得甲信用社的授权,因此该《保证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A公司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知乙信用分社是甲信用社的分支机构而未审查其是否有甲信用社的授权,乙信用分社作为分支机构,其对于订立担保合同是否有授权是明知的。因此A公司与乙信用分社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同时甲信用社作为乙信用分社的法人,乙信用分社的责任应由甲信用社承担。
除了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为担保人时,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条指引: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案例二:
甲公司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声称用于投资,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此知情的吕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公安机关查证核实,甲公司的行为其实构成非法集资。周某依保证合同向吕某主张债权,吕某以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吕某连带归还100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为《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吕某对甲公司借款的用途是知情的,此时,吕某存在过错,其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对于主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以参照《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