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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2019年12月3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确定了实施“同命同价”的计算标准,“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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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得到统一,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标准。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916800元;

     残疾赔偿金:统一参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60周岁以下:45840元/年×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参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60周岁以下:29471元/年×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另外,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提高到30元/天。

 

下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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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2/29 点击: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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