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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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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2013年我县出台了《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2013】134号文件,经过四年实施,发现文件中有些规定存在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审批程序 、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

      明确各镇(街道)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镇街道、村应抓好“两新”新市镇和新社区宅基地用地的落实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

      明确县级有关单位的职责,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指标安排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农村居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村(社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和承包土地调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户籍、人口、分户、立户的审核等管理工作。县监委、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供电、广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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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

      明确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原则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 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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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满足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如夫妻离婚须满5年或者一方再婚须1年以上;

      3.离婚户或无房户因无房而无法分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的可由户籍地派出所进行预分户登记并出具意见;

      4.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

      5.家庭人员中有农村居民子女,父母应与农村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四)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3.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4.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申请户本人已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

      5.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6.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一宅”房屋进行析产,其中析产一方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以宅基地面积不足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7.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五)规定了农村居民不得分别单独申请宅基地情形:

      1.丈夫与妻子之间;

      2.子女与父母之间;

      3.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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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新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

       1.进入新市镇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2.进入城乡一体社区、保留点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符合条件的单人户原则上申请公寓房为主,如户主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七)明确在农村有合法的住房,不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处置内容。

       在农村拥有合法住宅但已不属于农村居民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区域内,自愿拆除原有住宅并进行复垦的,向住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镇(街道)批准可在镇(街道)新市镇内选择公寓进行置换,置换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具体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实施。

(八)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

        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自动失效、作废。

(九)明确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的情形

      明确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的情形,并由村(社区)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

      2.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3.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十)明确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

      明确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追究责任。


解读部门: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3-86116896、0573-86116897

来源: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政府办


图文编辑:姜方灵

审核:陈渊



 
 
   时间:2019/04/18 点击: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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