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发〔2010〕87号
2011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根据《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综合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为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4.4%。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4%,基本医疗保险7%,补充医疗保险0.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8%。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以外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须按每人每月15元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374元的,按1374元申报缴纳;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6870元的,按6870元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43元(含1元救助基金)。
失业保险 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22元。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产生的核定数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缴费工资)的18%申报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即1700元的,按1700元申报缴纳;高于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6373元的,按6373元申报缴纳。
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10%由雇主缴纳,8%由雇工个人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他险种参照企业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确定基数,按确定基数的18%征缴,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采用绝对额分三档征缴:第一档每人每月306元,第二档每人每月574元,第三档每人每月1147元。
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基数。建个人帐户的按确定基数的9.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194元(其中2元为救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银行代扣,按月缴纳的办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的人员保险关系按中断处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事业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部分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个人按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单位每人每月564元;个人每人每月26元。
机关事业医疗保险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150元;大病救助基金按上年度全县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1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县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43元(含1元救助基金);机关医疗补助、事业医疗补助均按上年度全县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12元。
事业工伤保险 单位全部在编职工按县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10元。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 单位全部在编职工按全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5元。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机关事业失业保险 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的合同制职工,单位失业保险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43元;职工失业保险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2元。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缴标准
县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大桥新区按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22%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月缴纳标准为353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63540元。因镇、区行政区划调整,武原街道盐东村和黄家埝村被征地农民按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2%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月缴纳标准为303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54540元。
镇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按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22%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月缴纳标准为252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45360元。
六、其他
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财政仍按每人每月2元划拨;单位、职工按上述医疗保险征缴标准全额划拨;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2元划拨。
中断后补缴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盐劳社[2006]118号规定,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后单位补缴的,按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0%缴纳。参保人员个人补缴的为每月504元。
养老保险折算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缴费本息总额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标准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缴费标准执行。
延期缴费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需延缴,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行。
退休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退休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151元(含1元救助基金)。
七、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