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11〕24号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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