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劳社[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月。同时,对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或已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政策性移民迁入不受限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30元;对参保缴费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人员,从2011年1月起,按其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缴费补贴;所需费用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本标准调整执行后,如遇省政府调整基础养老金等标准,凡调整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凡调整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按本标准执行。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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