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劳社〔2010〕21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0]31号)已下发,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686元;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9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一次性领取补助标准提高到2058元。请各县(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