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0]11号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我省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08年9月1日。当时的标准是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这次调整的标准,增幅最高达到15.9%,最低也达到增长14.6%。
“浙江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处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最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这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收入,能起到直接有效的促进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制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企业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没签订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这个新标准。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后,我省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进行公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0)21号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