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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撞人 车主买主代售商成被告 -----陈渊律师解读

报废车撞人 车主买主代售商成被告
经调解,买主答应赔偿15万元

   

  □党报热线律师志愿团寻呼直通车

  ■记者 陶 巍

  本期答疑律师: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陈渊,在人身损害、公司法等方面有较深研究。

  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意外地牵扯出一辆报废车辆,结果这辆车不仅让整个事故扑朔迷离,并且报废车辆的原车主、购买车辆的买家和代为销售车辆的商家都因此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一起交通事故

  牵出一辆报废摩托车

  2009年8月26日,海盐人吴某骑着一辆牌照为浙FH7244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经过盐于线9KM+890M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路段时,跟另外一名海盐人陈某发生了碰撞,结果陈某受伤,吴某驾驶的摩托车也损坏了。

  事故发生后,双方报警,同时陈某被送到海盐县人民医院医治。2009年9月17日,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今年58岁的陈某,后经过司法鉴定,属于(道标)九级伤残及十级伤残,同时鉴定结论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误工期拟为8个月,护理期拟为3个月,营养期拟为2个月。

  事情发展到这里,只要吴某依照规定赔偿相关损失即可。但没想到,随着交警部门的深入调查,一辆已经报废的摩托车却被牵扯出来。

  经查,事故发生时吴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系报废车辆,原车主是另外一名姓陈的海盐人。这名车主在摩托车报废后,却将其卖给了在海盐县于城镇开摩托车销售店的曹某和张某夫妇,而后曹某夫妇又将其卖给了吴某。事故发生时,吴某正是骑着这辆报废摩托车将陈某撞伤的。

  陈某受伤后,一怒之下将原车主陈某、买主吴某和代售商曹某夫妇告上了法庭,同时索赔22万余元。

  

  买主答应赔偿15万元

  在海盐县人民法院,此案通过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答应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调解协议中还规定,吴某应支付的15万元赔偿款中,代售商曹某夫妇和原车主陈某于2010年9月21日前各自赔付4万元,剩余7万元由吴某于2010年10月15日前付清。如果代售商和原车主未按约支付赔偿款,则这两名被告还应对吴某剩余的7万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协议中还约定代售商和原车主支付8万元赔偿款后,吴某将分期归还这8万元。从2010年开始,吴某每年归还代售商和原车主各5000元,一直到还完为止。如果吴某不按约付款,则代售商和原车主对已垫付的赔偿款和吴某尚未归还的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明知是报废车还出售,原车主、代售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意外地扯出一辆报废摩托车,结果原车主、买主和代售商都被告上法庭,还赔偿15万元。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渊认为,原车主陈某明知自己的摩托车已经报废,还将其出售,而代售商曹某夫妇也明知摩托车已经报废还代为销售,买主吴某明知摩托车已经报废却还要购买,在这起事故中这三方均存在明显过错,应视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关条款对此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尽管撞伤人的是吴某,但背后的原车主和代售商都负有一定责任。”陈渊说。


 
 
   时间:2011/01/13 点击: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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