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2月13日讯 (通讯员 张利平)近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及没收药品、器械若干等。这是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的首例案件。
张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县卫生局分别于去年12月10日、今年4月4日依法行政处罚,今年5月19日县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于城镇某村再次查获张某非法从事镶牙、补牙等行医活动。先后三次张某均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
县卫生局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之情形,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
一直以来,我县卫生部门高度重视医疗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大力打击“非法行医”行为,2003-2009年7年间共实施行政处罚案件85起,取缔无证行医场所109家。其中大多为外来游医,这些非法行医者不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也没有执业资格。虽然被查处过多次,但事后又重操旧业,效果不甚理想。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县卫生局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发挥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针对“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这一情节严重情形,依法移交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