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日报12月14日讯 家住农村的沈大伯虽然上了年纪,但有些农活还是要亲自“上阵”。2008年的一天,沈大伯在村里抽水站的水槽内舀水时受伤。因为当时情况紧急,沈大伯和家人没有保留证据。治疗、索赔、起诉……历时近两年,近日,海盐县法院驳回了沈大伯的诉讼。
因为没有保护第一现场,沈大伯的损失只能由自己埋单。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当遇到突发险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时,要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否则就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索赔无门。
沈大伯是武原街道首荡村的村民,2008年10月的一天早上,他去村里的抽水站打水。当时抽水站的专职管理员不在,于是沈大伯只能自己动手。没人保护,水槽外沿又很狭窄,沈大伯一个不小心就在舀水的时候摔了下来。之后,沈大伯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沈大伯的肋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今年5月,沈大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赔偿自己的医药费。沈大伯认为,既然村民的农田灌溉用水是有偿的,那么对方理应提供完备的服务。而因为对方的疏于管理导致自己受伤,沈大伯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庭审当天,村委会有关人员未到场,经济合作社则辩称,沈大伯的受伤虽然是事实,但受伤的地点是不是在抽水站就无从证明了。而且沈大伯取水的时间是早上7时,管理人员还没上班。最后,法院驳回了沈大伯的诉讼请求。
“如果遇到突发的意外险情,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全证据的话,这对之后的起诉非常不利,导致无法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有利证据,而面临败诉风险。”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在本案中,原告沈大伯就是这样的情况,如果当时立即报警或者拍下照片证明沈老伯是在抽水站受伤的,那就能为他的起诉提供证据。“但是,受伤之后马上就医这是人之常情,往往回过头来才想起要取证。”所以承办法官认为,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也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切实为村民着想,做好服务村民的工作,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