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0月20日讯(郁菊红 李夏琰) 张女士在2007年与丈夫协议离婚。2008年12月,张女士的丈夫以开服装店为由向原告李小平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2009年7月4日,被告张女士又对这笔借款向李小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了向李小平借款22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该借条明确写清了借款是因其丈夫所借2万元加利息后所延续而来。三天后张女士先归还李小平3000元。
法院开庭那天,张女士按时出庭,却在庭审中说:“我根本不认识李小平,该借条是受李小平威胁而书写的。”张女士还说该款项是她丈夫在离婚后借的,现在去向不明。
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以自己的名义又给李小平出具的借条中表明了还款的意思,在无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张女士应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同时张女士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债的加入,也就是说张女士自愿作为还款义务人加入到前夫一方,共同向李小平承担归还相应借款的法律责任。
而且事实上,张女士在书写了该借条后,还自愿归还了3000元。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该借条是受李小平威胁而书写的这情况,张女士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也不予采信。
审理过程中,李小平向法院作出说明,表明只要求张女士归还8000元,其余的由其前夫归还。法院认为这是李小平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对此予以支持。
因此海盐法院判决张女士和其前夫共同向李小平承担归还相应借款的法律责任,由张女士归还李小平借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