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发〔2010〕39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二○一○年度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有关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二○一○年度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附后)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上述标准执行有效期至下次重新公布日止。《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二○○九年度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09〕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一、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内容
范围 成套住宅 非成套住宅 自行车车库 汽车库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 11 6.50 5.00 10.00
其他城市规划区内 5.5 3.5 3.00 5.00
说明:1、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助不足600元/∕户•月的,按600元/户•月计发。
2、其他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助不足300元/户•月的,按300元/户•月计发。
二、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助标准
在县城规划区内(含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补助为每户每次6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
三、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房屋用途
标准 一层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及其他用房
一类路段 二类路段 三类路段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 60-80 45-60 30-45 14 9
其他城市规划区内 20-30 9 8
说明:1、二层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同类路段一层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40%计发。
2、三层及以上的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同类路段一层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25%计发。
3、二层及以上的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低于1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的,按1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在其他城市规划区内低于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的,按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
4、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助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路段、坐落、朝向等因素在上述相应的幅度内评估确定。
5、《海盐县县城城市商业用房拆迁路段类别表》见下表。
路段区域类别 路段区域编号 路段号 范围
一类 L01 城北路 东:新桥路——西:百尺路
L02 海滨路 东:新桥路——西:百尺路
L03 朝阳路 东:新桥路——西:百尺路
L04 河滨路 东:新桥路——西:百尺路
L05 秦山路 东:新桥路——西:河滨路
L06 新桥路 南:河滨路——北:城北路
L07 勤俭路 南:河滨路——北:城北路
L08 百尺路 南:河滨路——北:城北路
二类 L09 枣园路 东:盐平塘——西:城西路
L10 城北路东段 东:盐平塘——西:新桥路
L11 海滨路东段 东:盐平塘——西:新桥路
L12 朝阳路东段 东:盐平塘——西:新桥路
L13 秦山路东段 东:平南河——西:新桥路
L14 河南路 东:新桥路——西:百尺路
L15 城北路西段 东:百尺路——西:城西路
L16 新桥路 南:城北路——北:海兴路
L17 长安路 南:城北路——北:海兴路
L18 百尺路 南:城北路——北:海兴路
三类 L19 上述路段中除一、二类路段外
四、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搬家费补助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评估确定。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政策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核电系统各发文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