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9月24日讯 (通讯员 郁菊红) 结婚后,户口往往会跟着人迁入夫家,由此成立一个新的家庭。但是离婚前,以共同户口获取的拆迁安置房,离婚后还有份吗?这个案例也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1991年,小佳(化名)一家申请得到村里的宅基地一块,并于同年建造并入住。98年,小佳与阿林(化名)登记结婚,阿林入赘。入赘之后,阿林在第二年把户口迁入小佳家。
2005年,因建设需要,镇里的工业发展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小佳一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拆除小佳一家1991年建造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补偿费用、奖励费用等作了约定。同时明确拆迁时在册户口5人,其中一人就是阿林。小佳一家落实进新农村安置点新建房屋,宅基地安置面积为0.7亩(含公共分摊面积)。第二年,小佳一家在新农村安置点重新建造了房屋。
不过,今年,小佳与阿林离婚了。小佳多次要求阿林搬离在新农村安置点的房屋,阿林都拒绝了。小佳觉得,阿林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无权使用该房屋。但是阿林却觉得,小佳和自己现在所居住的新房子,是当初自己作为家庭人员之一时,共同建造的。离婚之前,大家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所以阿林觉得自己对现在所居住的新房子享有共同共有权。
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在新农村安置点新建房屋时,被告阿林的户口已在原告家,是该户的家庭人员,并被作为安置对象。因此,被告阿林作为家庭成员应该在新建的房屋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应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