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详细内容 首页 > 详细内容 >

浙江省高院:11种交通肇事情形不适用缓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26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该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厉打击醉酒驾车、飙车等重大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意见》分为4个方面:第一方面详细列举了11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前6种是一律不适用缓刑,分别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导致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逃逸的;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这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此外还有5种是一般不适用缓刑。

    据浙江省高院刑事第三审判厅厅长介绍:因为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此前有70%以上被浙江省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到90%以上。为防止缓刑过多,过滥,浙江省高院做出了以上规定。

    《意见》的另外3个方面:一个是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应该履行的义务,所以不能被判定为自首;一个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的规定:肇事人如果能够足额赔偿,则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从轻处罚,当然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的则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这些是指在积极赔偿的基础上;最后一点是关于是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


 
 
   时间:2010/06/06 点击:1676


咨询热线:13736839883
服务邮箱:48934849@qq.com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9033215号-1    汇众电脑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