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就夫妻离婚当中财产分割问题做专题报告
马教授认为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认定领域中涉及到非常丰富、琐碎、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和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困惑、纷争,实际上最根本、追根溯源应该是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之争。中国现在是什么样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中国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现在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在世界上发展到什么状况?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符合?未来会怎么样?会对中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未来的立法选择、立法理念可能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实际上追根溯源应该是这样一些根本性问题。比如大家都在争论养老保险金要不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论学位证书、职业执照,像司法考试资格,行医执照这样一些含金量很高的职业执照要不要加入共同财产分割。这些问题的讨论都非常前沿,实际上已经触及了中国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根本,到底我们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怎么样的,怎么一路走到现在这样的状况,未来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发展的规律和未来发展走向,发展趋势会决定我们将来的立法和将来的司法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思路所以,我不一个一个具体问题讲,我讲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渊源、现状、未来发展,以及外国理论对中国的影响,可能会对中国司法解释三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当代社会一些主要国家采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建立在两种财产制度基础上,一种是共同所有制,一种是分别所有制,也叫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财产制是建立在分别财产制基础上的,而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财产制是建立在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之上的。这两大法系形成这样历史的样式、历史的基本形态,是有很多很复杂的原因。共同财产制国家从立法背景看,从法制文化看,比较强调家庭的集团性,强调家族共同体利益,强调家族是一种人伦关系,更强调伦理性。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源于英国的分别财产制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立法思想基础之上,强调个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结婚以后人格保持独立,不会人格合二为一。这一路走来,这两大法定财产制的模型影响到了很多国家,他们也在彼此互相影响,还有一些其他的联合财产制,就是管理共同制度,这些财产制度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占主导地位和统治地位。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近一百年以来是各领风骚,在世界上独占鳌头,因为它有自己的优点。
但是从上世纪后半期开始,对这两大财产制人们又发现了很多问题,又开始进行反思,反思的结果就出现了这两大财产制开始互相融合,互相取长补短,互相走向一致的发展趋势。
我们先看看大陆法系的对共同财产制反思,共同财产制最大特点是尊重婚姻的爱情基础,尊重婚姻人伦性质,婚姻是建立在两个人基础上,所以,采用共同财产制能够体现夫妻之间、男女之间的互爱,家庭经济的共享,感情相互的紧密的联络关系。它鼓励、倡导和信仰夫妻相濡以沫,同舟共济这样夫妻关系的本质。因此,大陆法系夫妻共同财产制最大优点是这个。所以,在倡导家庭团体主义、家族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才可能诞生并且不断的完善共同财产制,因为它有这样的文化基础,有这样的人文背景。这种优点是在大陆法系若干年中得到发扬的,很好的维护了婚姻本质,鼓励人们进入婚姻,保障婚姻当中人伦的特质。
共同财产制还有一大优点,就是保护妇女。在上世纪占主导形态的家庭模式之下,上个世纪占主导形态家庭模式是一男一女组成家庭,生一大堆孩子,因为生育的孩子比较多,通常主妇不在外面工作,丈夫在外面挣钱,女人做家务。所以,共同财产制非常契合了这种家庭模式的特点,认定夫妻不管有没有收入,收入多少,哪怕是做家庭妇女,你也是和丈夫一样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所以,共同财产制又特别能够契合这样一种传统的家庭形态,多子女的、男女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形态。契合这个家庭形态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保护了从事家务劳动的不外出工作的妇女的利益,使她们既使是没有劳动薪水,也能够和丈夫一样在家庭里享有财产的平等权利。所以,在这点上共同财产制非常有优点。
共同财产制也有很多缺点,比如共同财产制可能就使得管理共同财产成为一个非常繁重和非常辛苦的事情。大陆法系国家把共同财产管理权交给丈夫,这样就会导致男女不平等。为了纠正这种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管理权,夫妻双方平等管理权之后又产生一个新问题,就是两个人管理,如果意见不统一怎么办?对重大的财产处置,还要两个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处分,个人不能擅自处分。这样导致另外一个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快捷和方便,这个缺陷到后来在商品经济社会发达一定程度之后越来越明显,出现这样一种麻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赶快想出一个办法,就是采用非常财产制、特别的财产制来弥补共同财产制交易不快捷、不方便的弊端,使得夫妻在不能合作的时候,分居的时候,一方债台高筑的时候,需要分割财产的时候,能够尽快的使共同财产制转化为、解体为分别财产制,用这样巧妙的办法解决了共同财产制不快捷、不方便的、在商品经济社会运作不灵的困境。这个办法从外国法的经验来看运作的非常好,有效的解决了共同财产制的弊端。
共同财产制的弊端还在于共同财产范围规定的非常宽泛。共同财产范围宽泛,跟妇女运动、妇女从业水平增加、妇女就业水平提高是有矛盾的,妇女经济地位提高之后,大家认为这种共同财产过于宽泛,不太适应新家庭劳动分工模式,不太适应新家庭结构了,加上子女数量减少,现在的家庭结构和传统家庭结构显然不同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有必要缩小了。大陆法系国家开始缩小共同财产范围,扩大个人财产范围,通过这个方式来解决家庭规模小型化,妇女从业水平提高,经济地位提高,子女少量化带来的家庭模式变化的挑战。很好的解决了一个利益平衡问题,就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利益平衡问题,家庭和社会之间婚姻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财产制总是在不断的生长、发展、变化的过程当中,它遵循着一个根本的规律,就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时代发展了,社会情况、社会格局发生变化了,人际关系模式发生变化了,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了,男女社会地位发生变化了,子女数量增多了还是减少了,随着这样一些社会情形的变化而变化。我们今天看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又有新的变化了,在中国表现出来的变化就是我们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缩小了1980年婚姻法那么宽泛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把范围缩小了。它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定,并且在司法解释里面细化。在国外做的努力更大,比如在德国、北欧几个国家、瑞士,还有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对于财产制的改革开始走向一个更新的样式,就是基本上颠覆了共同财产制。现在采用的分享共同制,分配共同制,剩余共同制,延期共同制,我们称之为财产分享制、财产共享制。实际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分别所有,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融合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优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采用分别财产制,是AA制,丈夫归丈夫,妻子归妻子,两个人财产分开。等到婚姻解体的时候,财产清算的时候,他采用共同制的思路清算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给付等等,采用共同财产思路。所以,很好的把共产制和分产制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克服了共同财产制的弊端,也克服了分别财产制的弊端,创设了新型的融二者优点的财产制模式,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所谓的剩余共同制、延期共同制、所得分配制、所得分享制、婚前财产制这样的一些财产制的模式。所以,已经不是简单的过去的那种上世纪的那种共同财产制。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定财产制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讲个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结婚以后也是独立的,在这样一种理念之下,肯定采用分产制,不可能是共产制。分别财产制有很多优点,就是分别财产制特别能够体现个人主义精神、独立,这种独立精神恰恰是对封建主义人格吸收,妻子在婚后丧失自我,人格被丈夫吸收,封建主义人身依附关系定性的夫妻地位和夫妻关系的完全的反叛、完全的革命。它的革命是非常彻底,采用这种分别财产制,体现这种独立的精神。独立肯定就有自由,独立以后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充分的完全的所有权,其他人不能干涉,丈夫不能干涉妻子,妻子不能干涉丈夫。自由带来很多好处,自由是和自由资本主义、自由资本主义之下的商品经济的交易规律吻合的,所以有很强大的生命力,分别财产制还有其他优点,占有、收益、使用、处分都是一个人说了算的,管理权也是独资管理,其他人不干涉。所以,交易快捷、方便,安全。共同财产制交易可能不安全,因为第三人对财产的性质、财产的状况不太清楚,共同财产制可能不能保障交易安全,分别财产制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因为非常清楚,很单纯。所以分别财产制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存在那么多年,久盛不衰。
但是,后来人们发现这个制度存在问题,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之下,人们发现它的问题非常大。分别财产制貌似妇女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恰恰不能保障妇女利益,不能给妇女带来自由,可能最后导致的结果是男人的自由、丈夫的自由,而不是妇女的自由,最后带来的结果是社会的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在男女传统分工下,男主外、女主内,家里面有一大堆孩子,这种两性分割的模式,丈夫在外面从事的有薪劳动,妻子从事的是无薪劳动,到婚姻解体的时候丈夫有比较多的财产积累,妻子可能一无所有。所以,婚姻解体的时候妻子明显的处于劣势,一无所有。在分别财产制之下,到最后婚姻解体的时候清算财产规则是什么?就是个人各取自己财产。妻子除了有一点嫁妆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财产的积累。所以,最后结果对妇女非常不公平。人们认识到这种不公平之后,对分别财产制进行改造。分别财产制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在财产清算的时候是算不清楚的,因为两个人生活那么多年,又有子女,财产怎么可能不互相渗透?怎么可能分得清楚?所以,到婚姻解体的时候往往存在一些互相渗透,或者是婚姻当中产生财产共享、财产共有关系。所以,分别财产制不可能一贯到底,特别是到财产分割的时候不可能一贯到底,也给法官带来很多分割时候的麻烦。这时候在英美法系国家出现了很多理论,公平的理论,利用恒平原则分配财产理论,一开始是均等分割,后来是公平分割,出发点就是针对分别财产制的缺陷来创设的这样的分配理念和分配的原则。所以,分别财产制也有这么多问题。
认识到这些问题以后,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走的非常快,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我们从大多数各州的法律来看,婚姻财产制度已经不是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了,实际上是婚姻存续当中实行分别财产制,到婚姻解体的时候,到清算财产的时候实行的是共产制的分配运用。把两个人的财产合在一起作为婚姻财产分割,而且分割的时候不考虑财产是一方婚前所有,还是婚姻存续当中取得,甚至像养老保险金也作为婚姻财产分割,在纽约州像无形财产,如毕业证书、职业执照等等也可以作为财产分割。所以,财产分割的理论吸收了大陆国家共同财产制所有权的理念,吸收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分割原则,同时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的优点,因为英美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大,而且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时候不像大陆法系的法官那么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制,会突破法律,会创设很多新的法律思维方法,新的理念,新的原则,新的精神。所以,英美法的一些典型的判例,分割婚姻财产,有时候甚至超越了大陆法系国家共同财产制的分割原则,对弱者的保护,对妇女的保护,考虑对婚姻的贡献,对家务劳动的补偿,离婚以后的谋生能力,生活水平会不会降低,抚育子女情况,健康状况等等,考虑比大陆法系国家还周到。
我们绝对不要以为大陆法系国家做的不好,就不保护弱者,不保护妇女,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是共同所有制,在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就已经比较多的保护了弱势一方利益,保护了妇女的利益,没有必要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抚养费的给付、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分割无形财产等方面走那么远。
总体来看,两大法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就是互相融合,共同走向一种新型的,保护了男女平等的,特别是维护了弱势一方利益的,还维护了抚育子女一方利益的,保护了交易安全,保护社会利益的,还兼顾了制度背景的,法制文化传统的,兼顾了民族性的、民族文化的这么一种发展走向。所以未来发展走向,大概是两大法系仍然沿着这个方向、宗旨、理念在进步,还是互相融合,互相取长补短,坚持这几个基本的原则。
以对全球夫妻财产制俯瞰的视角来透视中国的夫妻财产制,我们发现中国夫妻财产制在1980年代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修订过程中有很大进步,坚持了或者是和世界夫妻财产制走向不谋而合。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里面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纠正了1980年婚姻法婚后所得完全共同、吃大锅饭的错误道理,走向了适当限制共同财产范围,扩大个人财产范围,并且增设帮助制度,来解决共同财产制固有的一些弊端。婚姻法是特别法,婚姻法完全可以秉承一贯的传播,秉承自己的性能和理念做出特殊的规定,特别法优先。所以,我们可以不顾及合同法和物权法,完全创设一个婚姻家庭法的全新的模式,一个正当的、合理的、可用的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制的模式。
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改革的地方,比如说对于无形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现在讨论的还不够,对于无形财产在各国法律的理论认识,实务当中的判断,我们所掌握的资料还不够充分。现在要定论把无形财产、毕业证书、执照这些东西都拿来作为财产分割,为时尚早。养老保险金、工龄买断费用等问题,讨论非常热烈,我觉得现在已经被实务迁着鼻子走了,我们的立场,我们研究的基点要秉承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理念---尊重婚姻家庭的人伦性、伦理性,是倡导夫妻之间同舟共济,相濡以沫,患难与共。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之后,还有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颁布以后,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认定和个人财产范围认定基本是恰如其份的,到位的,比较妥当的。将来的问题就是把一些这些年新出现的一些争议比较大的纠纷,夫妻析产的问题纳入进去,纳入到我们既有的调整框架里面,同时要弥补一些缺陷,这是我们今后几年要做的基本工作,如果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了,同时我们坚持了男女平等、我们坚持了保护弱者利益、坚持了捍卫婚姻家庭的价值,珍惜婚姻家庭是人类最值得珍惜的人际关系、我们保护了儿童的利益,坚持正义的力量,给婚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以适当的措施来解决,不一定是处罚,但是给予一些否定性评价。我想我们中国夫妻财产制会有一个新的面貌,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我们会向世界展示我们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先进的、非常文明的。
王晓松法官讲解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在实务操作中怎么掌握原则(以下整理未经王晓松法官审核)。
现有的财产制,一法定,二夫妻约定。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以列举和概括方式界定的。实践中法院原来处理婚姻案件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要矛盾,现在离婚主要矛盾是财产分割。
现在新时期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一是内容上比较新,因为生活水平提高,原来就是家电、家具,现在已经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新形式,内容越来越多;二是数额、标的额越来越大,几个亿的都有,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越来越多;三是取证问题难度大,离婚案件中消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许多当事人起诉离婚之前把证据毁灭,甚至找证人做伪证,致使分割财产的时候共同财产没有了;四是共同债务越来越多;五是资金来源复杂,比如在投资、购房的时候,除了自己出资,还有朋友借款,贷款,家庭的帮助,这样资金的筹措多样化;六是社会影响比较大,现在影响力大的离婚案件增多,涉外案件也增多。这是目前婚姻案件的几大特点,所以,加大了法院认定和处理的难度。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具体问题,比如知识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但是他却是能够带来财富的、是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是我们把握的一个原则。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因此在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应该针对知识产权特点采取特殊分割方式。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付出劳动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对于没有付出智力劳动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只享有分割知识产权所得的物质财产权利,其他的像著作权中人身性权利应该明确由创作一方或者是付出智力劳动一方享有,同时人身性的权利也能带来财产性利益,因此在法院判决由一方单独享有的时候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一次性为宜。
涉及到股票所有权归属问题。主要是购买股票来源和资金性质区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法的原则是一致的。我们国家目前股票是两种,一种是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就是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类职工内部股不仅采用记名式方式,不得向企业外任何人转让,而且往往有低风险、高效率的方式,不可以通过变更股权登记实现,如果是社会购买的股票,可以按照股票价值分割就可以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果有人提出共同财产异议的话,因为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解决身份关系,所以在涉及第三人的时候,像有争议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就不处理,另行处理,不能因为个别财产有争议,婚姻案件迟迟不能处理,这是法院掌握的一个尺度。
养老保险金、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问题。当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企业依据有关政策,对职工以金钱的形式实行一次性工龄买断,根据职工实际工龄对他进行经济补偿。在离婚案件中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补偿是企业裁员的时候发给工人用于重新谋生费用,对未来的预支,具有特殊性,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买断工龄补偿费是企业对员工过去工作经济补偿,虽然带有失业后重新谋生费用性质,但实际上是属于工资补偿,属于夫妻一方工资收益范畴,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该以共同财产论。从现在实务部门掌握来讲,基本上采取第二种意见多一点,但是在具体处理上,我们认为买断工龄应该具有双重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注意保护劳动者利益,就是被补偿人利益。因为补偿款另外一个属性是自己他失业以后重新谋生的费用,在他重新就业之前,维持他的基本生计的保障,因此工龄补偿款不宜采取平均分割形式。养老保险也一样,是针对夫妻当中某一个人,工龄补偿也是针对某一个人。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实务部门掌握不是完全平均分割,既考虑共同财产的性质,也考虑对今后某个人谋生的倾向性,不会进行平均分割。在分割的时候按照什么比例,我们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工龄之间的关系考虑。
房屋问题。现在房屋的性质、权属非常复杂,矛盾最激烈,在分割的时候确实有些问题非常不好处理。
涉及到房改公房的分割,有三个问题,1、关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的分割。一般私房流转是依据民法原理进行交易,司法实践中比较好处理。具备产权证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国务院1994年有一个关于深化深圳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流通性确认,这类房屋在实际中存在几个影响因素,就是房屋购买时间和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是有差异的,缴纳房款进度和房屋产权证是否取得也有差异,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在案件中对房屋的处理。2、离婚中公房的分割,所谓的公房就是职工经过房改售房取得产权的房子,实际上就是部分产权,这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后购买,但是没有产权证。这涉及到我们国家特殊的住房政策,涉及到职工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中存在一些问题。3、承租公房问题,在离婚的时候处理承租公房问题,最高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承租公房若干问题解答里面,夫妻双方承租公房,无论是个人承租还是双方承租,无论是婚前承租还是婚后承租,离婚后均享有居住权。确定了共同居住权,离婚的时候也要掌握共同性,比如这个房子承租权判给一方之后,另一方要享有居住权上的补偿,体现共同享有居住权。
实践中对于共同房屋分割有几个对策。一是如何确定分割房屋价格,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取得的部分产权,另一种情况是取得房屋全部产权。按照什么价格分割呢?我们认为无论是取得部分产权或者是全部产权,在离婚诉讼中均应该以市场价为标准,也就是在诉讼当中遇到的委托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这是市场价。理由就是参加房改的住房带有独立补偿性质,购买者是以当地房屋标准价买的,这个标准价就是指咱们住房本身建筑物的造价,还有征地费,拆迁补偿费,这个费用标准价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以标准价分割有失公平,特别是对于得到房一方和没有得到房一方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必然导致一方失衡。从现在审判实务掌握,从公平角度来讲,应该对房屋做一个市场价的评估,不以标准价来处理。
房改房问题。1、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以上市交易公房,一般以产权证发放时间界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原理和我们国家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取得的程序,只有办理产权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婚姻当中取得的产权证,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什么时候购买,房款如何缴纳,分割之前都要考虑,如果结婚登记之前取得应该是个人财产,这是基本原则,关键是以产权登记证取得时间作为标准。2、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是指职工对享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房屋,部分产权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产物,突出的特点是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特点是房屋必须在购买满五年以后才能出售,再一个就是出售的时候,原来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购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取得产权证,这类房屋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一种就是个人财产情况,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经交齐但是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应该是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由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缴纳部分房款,其他部分房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但是没有产权证,还是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偿还贷款,仍然是属于债的关系,作为共同还贷分割。在婚前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是共同财产。公房承租权属于债权,所以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和单位或者房管所,涉及到第三人,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不能处理,对于承租权可以处理。归纳起来,处理房产的时候,我们掌握几个原则,一看夫妻一方住房情况,二考虑子女抚养方、子女居住问题,一般是把房子给子女抚养方。三看房屋来源,比如房改房,有一方单位房改房,一般判给房改房单位这一方获得房子。
按揭房屋处理。这个比较复杂一点,涉及到多方主体,包括按揭权人,按揭人,保证人,涉及到房屋买卖关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等。处理按揭房的时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购房款和取得所有权有一定差异,所以在这个期间发生结婚、离婚的情况,按揭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比较复杂一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里面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使用权进行判决,虽然司法解释有这个规定,但是从现在发展方向来看,这一条的适用在逐渐减少。因为这个问题往往后遗症比较大,产权没有拿到,双方只处理使用权以后,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还有一个还贷问题,还有再次分割问题,或者是拆迁房子,所以,现在掌握的原则是尽量在离婚的时候一并处理。
按揭房屋有几种情况,1、一种情况就是在婚姻登记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也在登记之前取得产权证,这应该是个人财产,没有争议;或者婚前两个人同居,共同出资,也应该是个人财产,对于共同出资作为债处理,争议不是很大。2、还有一种情况是登记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也还完了,登记之后取得产权证了。这个有分歧意见,因为权属是以登记为界限,结婚已经登记了,登记之后取得产权证,但是房款是登记之前还完了,所以在这个时候争议一个问题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在实务上应该实事求是,作为婚前个人财产认定。当然,这个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增值,因为北京房子都在涨价,这个房子的增值,我们认为是个人财产,原因是尽管增值,也不是房屋自然或者是法定滋生,而是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的,这个不属于共同财产。3、另一种情况是,婚后签定贷款合同,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没有取得产权证,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取得完全产权证了,这个案子也比较好处理,一般就是按照完全产权房子进行处理。但是,在争议的房屋价值上比较大,因为他在婚后取得了产权证以后,房屋还是在增值,现在我们房屋价格基本没有下降,在离婚的时候,当时两个人买房子用了100万,离婚的时候市场价可能200万了,这个时候法院还是要从公平角度,就是对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得房一方要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另外一方。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证,还在还贷的房子就比较复杂了,处理的时候比较麻烦,我们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按照最初我讲的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因为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只是对夫妻之间居住权进行处理,因为没有拿到房产证所以不视为共同财产,当取得产权证之后再处理。现在因为后遗症比较大,而且当事人都愿意在离婚的时候一并把房产处理,虽然没有拿到房产证,还有一些还贷问题,也愿意一并处理。所以,我们掌握几种方式,一个方式就是把原来共同还贷部分一分为二,同时让得房这方承担今后还贷义务,同时给对方一个住房帮助,这是一种方式。还有一方式,对这个房子虽然不是一个产权房,但是可以做一个评估,评估完了以后,按照他已经还贷的比例,就是说他现在市场价按照已经还贷所占比例进行分割,这个也是一种方式,这种房屋的处理比较干净利索,当事人也不留后遗症。
夫妻间的债务关系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比较突出的问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二以债务形式形成的时间、所处时间段作为切入点,分成婚前的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两种形式。以个人名义在婚前形成的债务处理,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有特别情况的是例外情况,债权人可以证明所欠债务是为了结婚所欠或者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该是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处理,原则上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夫妻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个债务是个人债务可以作为例外认定为个人债务,一般是两种情况:一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这个债务是个人债务,另一个是婚姻法19条规定的情况,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第三人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的,夫妻一方进行清偿。另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和债务的处理决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夫妻外第三人仍然有权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让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以双方已经有协议或者是法院的判决来对抗。就是离婚协议约定了债权债务的时候,第三人主张的时候,你不能对抗第三人,对于第三人夫妻都是债务人,都有连带关系。我们国家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离婚案件一般以婚姻关系作为核心问题处理,就是两方当事人,凡是有第三人的问题,都从案件剥离出来,另案处理比较合适,权属也能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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