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8月27日讯(通讯员 廖玮、郁菊红) 明知自己的个体工程队并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但其不满足,却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工程承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阿路(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阿路,37岁,系个体管道工程包工头,为承揽业务,其曾多次要求他人在工程发包、管理、监督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他人贿赂款以表示感谢。2002年至2009年间,阿路为了转包海盐县西塘桥镇自来水供应站所承接的工程,请求该站站长帮忙,后该站站长将多项工程定标给阿路承包,为表感谢,阿路先后6次给该站长送去现金人民币共计566000元。
2009年10月,阿路为感谢海盐县武原镇城西自来水供应站站长在海盐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其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询价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重要信息,最终使其得以承揽到该工程,向该站站长行贿人民币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路作为个体管道工程包工头,在承接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1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阿路在被追诉前能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属“特别自首”,且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