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发生交通事故了,心情当然不好,这时候千万别心浮气燥的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先考虑选择一下法院的管辖,可能会更有利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你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
或许你会说,向哪个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是平等的,在哪里起诉还不是一样?何苦搞得那么复杂。这就是诉讼技巧的具体提现,也就是你咨询律师的价值所在。在某些情况下,选择A法院起诉和选择B法院起诉可能会有天壤之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因为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举例说明,四川人A在贵州某地与上海人B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A人身损害,则A可选择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深圳法院管辖,如果在贵州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贵州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深圳起诉,则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上海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A选择在上海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贵州起诉高出许多。这个例子仅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选择的方法,具体怎么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反正选高不选低就是你要遵循的铁律。
人人都不希望交通事故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你不一定总是那么幸运。如果有一天交通事故降临到你身上,你将如何面对?
你首先要做的仍然是选择最合适的法院
我在《准确选定管辖法院》中已经谈到了选定受诉法院的重要性了,它关系到你获赔金额的多少,其基本原则概括一下: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被告住所地管辖,记住,这不是投机!而是技巧!你千万不要因此觉得羞愧!呵呵:)
千万别忘了自己是从那里来的
当你处心积虑的选择了一个赔偿标准高一点地方的法院起诉,这时候是不是松了一口气,然后就慢慢的打官司呢?我提醒你,你要时刻记住自己是从那里来的,不要只顾着哼唱“不要问我从那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而忘了自己的根。记住你的故乡,说不定你的赔偿金额将翻个跟斗往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赶快去统计局拿统计数据给法院了。举例说明:上海人A在山东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A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所在地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上海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怎么办?建议你赶快把上海的标准提交给法院吧,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时刻记着自己是从那里来的,给你带来的往往是你意想不到的,呵呵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3. 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