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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的多元考量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诉讼事件不断出现,如广州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湖北巴东邓玉娇刺杀政府官员案、四川孙伟铭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案等等,这些案件往往被称为影响性诉讼。一方面,影响性诉讼舆情汹涌澎湃,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甚至对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影响性诉讼也给我国法治进步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检讨与改善司法制度,甚至引发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变化。然而,并非每次影响性诉讼的结局都是积极的,相反,其可能积累了一些司法与社会的隔阂与误解。一方面,司法可能屈从于舆论作出某种矫枉过正的裁判,而另一方面民众也可能满足于铺天盖地式的舆论胜利。此并非成熟法治之体现。在笔者看来,成熟的法治模式,是一个便于沟通,易于消除误解和隔阂的体制,同时其还应该体现司法者理性、冷静,应对危机的从容不迫。此种司法姿态,不仅在于影响性诉讼个案的有效处理,亦在于对重大舆情的生成和特征等方面有常态的洞悉和掌握,即司法者应该熟悉影响性诉讼成因,并有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处置机制。但显然,我们目前对影响性诉讼缺乏类似公共危机管理的常态性研究。下文笔者就有关影响性诉讼的特征、成因和应对策略等作一些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影响性诉讼的特征              

1.案情不在重大,多为“小案件”。虽然影响性诉讼影响广泛深远,舆论汹涌澎湃,但多数影响性诉讼案件本身并非重大案件,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有的甚至是“小案件”。如胡斌交通肇事案,城市道路上飙车并不鲜见,虽然胡斌超速驾车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我国近年每年10万人许死于交通事故的现状,其或许仅系普通个案。又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件,其盗窃的金额为人民币17万余元,亦非尤为重大的刑事案件。相反,一些案情非常重大的涉黑涉恶或故意杀人、绑架等案件并不能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有些案件虽然一度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但并非达到广泛的争议,形成所谓的“影响性”,如2005年发生的被告人勾海峰故意杀死浙江女大学生吴晶晶案,媒体给予密切的关注,但案件舆情总体平稳,并无形成激烈民意对抗,舆论锋头并未直接指向司法机关给司法机关造成强大的压力。

2.多被描述为“小人物”对抗“大人物”或社会权威机构的事件。在近年发生的影响性诉讼案件,被告人或被害人往往是“小人物式”的普通民众,有的甚至被视为社会低层民众。如孙志刚系家庭贫寒南下寻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许霆系广东高院的一名普通保安,邓玉娇系宾馆的服务员等等。而与这些“小人物”对立的案件的另一方则往往被形容成“大人物”或者社会权威机构。例如,孙志刚案的施害方系政府收容站的工作人员,邓玉娇案的肇事者系地方官员,许霆案的对立方系金融机构。据目前情况,较少出现影响性诉讼当事人或者利益对立双方,均属于“小人物”、“大人物”或者权威机构的情形。

3.多涉及法律适用争议或法律制度合理性问题。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件,对于许霆的行为定性就有四种观点,即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及无罪,许霆的行为属性争议较大。而在司法制度层面,许霆利用银行取款机的故障窃取现金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之严厉刑罚,违背民众基本惩罚情感,让民众怀疑司法的合理性。在司法的维度内,该案确实也暴露了机械司法的情况。胡斌交通肇事案,涉及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区分,既显示了我国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界限模糊的现状,也反映交通肇事罪罪状设计及有关司法解释并不完善的情况。

4.网络媒体均广泛参与。显然,没有网络媒体的参与,胡斌案、邓玉娇案等均无法成为影响性诉讼。据有关研究机构对社会热点事件在天涯社区、凯迪社区、强国论坛、新浪论坛、中华网论坛发帖数量(均统计原帖,不包括跟帖)统计,邓玉娇案、胡斌飙车案、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以上案件在五大门户网站的BBS发贴分别为25133件、7495件、5288件、4312件。而网络媒体信息量则远远超过BBS的跟帖数量,如邓玉娇案,通过谷歌搜索,相关信息有34万余条,许霆案则有40万余条。

二、影响性诉讼的成因

1.飞速发展的网络媒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数据, 200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有2.98亿,较2007年增长41.9%,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排名世界第一。而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量再次激增,达到3.38亿人。另外,我国博客用户飞速增加,截至2009年6月底,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82亿人,博客空间超过3亿,其中发表针对“社会现象”的言论的博客作者达到了54.5%。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在网络中关注新闻时事,表达意见的网民被称为“新意见阶层”,这个阶层被认为具有巨大的舆论能量,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凝聚共识,诱发行动。网络飞速发展给我国司法及法治前行带来了重大影响。从影响性诉讼的数量来看,2000年前,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数量较少。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成为该年民众街头巷尾热议的为数不多的案件。至今,许霆案、邓玉娇案、彭宇案、孙伟铭案等等,全国性影响的热点案件接踵发生,颇有此起彼伏之感。另外,从案件发生到舆论介入的时间来看,网络媒体飞速发展,极大地缩短舆论介入时间。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后过了20余天才由《南方周末》首家披露案件始末,引起舆论关注。而2009年发生的胡斌交通肇事案,案发当晚杭州当地媒体已予报道,网络新闻、各种论坛已纷纷转载。胡斌案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舆论已经铺天盖地。另外,网络也缩短空间距离,使得天南地北均在咫尺之间,如邓玉娇案发生在偏僻的湖北巴东,因为有了互联网,案件在第一时间即出现在全国民众的眼前。

2.转型期的社会失范。我国当前的社会被定义为转型期的社会。社会各领域都经历了重大变化、变革。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5690亿,增长到2008年的300670亿,增长了52.8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保险、居民消费等等方面,我国面临着结构性的重大调整,突出的经济发展成就与尖锐的社会矛盾问题并存。社会资源配置机制的不合理导致社会结构变动与经济结构演变脱节,社会成员的发展差距扩大。相当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发展的资源和机会的难度加大。尤其是我国贫富分化恶化,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317上升到2008年的0.458,自2001年始已经连续8年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另外,权力腐败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典型的权力腐败案件增加普通民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如原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我国超七成低保家庭每月领取低保金额不足400元。社会各领域的尖锐矛盾还大致体现在各类刑事案件的增加,198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约25万件(统计时间为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至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判处罪犯1007304人。社会各领域的失范,使得民众普遍产生贫富对峙以及社会阶层分化的对峙心理。这种贫富对峙或社会阶层分化的对峙心理,在日常生活中并无排泄的常态渠道,当一旦出现热点事件时,便很快成为民众释放情绪的载体。如邓玉娇案,舆论铺天盖地将被害人批判为十恶不赦的官员;杭州胡斌案,被告人则被广泛批判为冷漠无知的“富二代”;甚至上海杀死六名警察的杨佳,舆论并没有一致谴责杨佳的恶劣行径,相反个别网民称杨佳为“义士、好汉”。这些案件固然有一定的社会性因素,但其中明显可见被网民放大夸张的描述和情绪化的认定。这种将案件渲染为贫富和权力对抗的现象实际上深刻地体现了社会矛盾。可以说,绝大部分影响性诉讼虽然看似偶然,但是都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性矛盾。

3.新时代的文化冲突。广义上,文化冲突加剧也是社会失范的表现,但文化冲突又有其独立特征与意义。我国历史悠久、文化深远,传统的儒道“仁义礼信”和“无为而治”学说曾有深厚的基础,但众所周知文化传承在我国历史上有重大的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控制力明显弱化,主流意识形态更新步伐迟缓,道德信仰危机潜伏。各种物欲主义有了广泛市场,各种亚文化现象蔓延。而网络的飞速发展,更为各种亚文化提供了有利的生存和传播空间。其中,草根亚文化成为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社会普通大众在自得其乐享受各种文化传播的同时,以讽刺和鞭挞时政获得某种快感或表达某种不满。如“躲猫猫”、“欺实马”、“跨省抓捕”、“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等网络流行语言,淋漓尽致地体现独特的网络草根文化,其影响力超过主流媒体对社会的影响。如胡斌案,公安机关的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初步调查胡斌驾驶的肇事车辆速度为70码。此言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欺实马”这一杜撰的网络语言迅速在全国蹿红。尽管事后地方主流媒体也表示,公安机关对于70码的认定是基于当时公安机关掌握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但“欺实马”的迅速传播,民众广泛相信警方在偏袒肇事者胡斌,其中必有钱权交易。网络舆论成为舆论的主阵营,深刻影响了民众的视野和思维。从转型期的社会文化现状来看,我国已逐步形成多元的文化结构,但我国多元的文化结构体系中,尚缺乏深入人心、广为信奉的主流意识文化。而一些仇富和仇官等意识因素却形成各种亚文化的底色。当媒体将某些偶然性个案提供给民众之时,尤其是处于社会边缘的民众,迅速地同化当事人的境遇,激烈地释放仇富、仇官的意识因素。

4.网络时代的另类民主。或许有人视媒体网络舆论为洪水猛兽,但不可否认的是,网民广泛参与社会性事件的讨论正是我国民众民主意识迅速发展的具体表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如果面对各种社会事件和社会现象,民众集体失语,肯定是民主严重倒退。网络民主是我国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影响性诉讼的舆论群情激愤,不仅是一些人对民主的先知和敏感,也是后知民主者学习民主、感受民主及参与民主建设的途径和机会。虽然网络民主有情绪化的典型表现,一些网民借机宣泄对社会的不满,但从各起影响性诉讼事件舆论中心意见来看,网络民主的主流仍表达了体现社会正义的呼声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尤其是网络的虚拟化,消除了参与网络舆论者现实顾虑,给民众以一个自由空间畅所欲言表达真实心声。网民意见的表达相对真实可靠。虽然网络民主仍不足以完成现实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但网民就具体事件达成高度一致的意见时,对现实决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另外,有不少案件暴露出立法、司法制度或者司法者的自身不足,如许霆案、浙江湖州南浔“临时性强奸”案等等。当然,有些案件法律制度并无明显问题,如孙伟铭案,舆论对法律的争议主要是刑罚的强度问题。

三、影响性诉讼的积极意义与需警惕的现象

有研究认为,影响性诉讼“普遍具有制度性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并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和公共政策的改变”。显然,此是影响性诉讼的正面积极意义。在笔者看来,影响性诉讼有多维的意义。其首要意义是推进法治,更新公众的法治观念。一场影响性诉讼,甚至引发立法或者司法的变革,可能就是法治的里程碑,如孙志刚案件导致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废止。许霆案使得民众了解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性质,该案判决后,诸如宁波“许霆”案、南京“许霆”案都避免了类似行为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而胡斌案使得民众了解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区别,结合此后发生的孙伟铭等案,全国范围掀起了禁止酒后驾车及斑马线上车让行人的运动。浙江高院还推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醉驾、“飙车”等行为从严处罚。另外,当个案成为影响性诉讼之后,其司法过程就受到媒体舆论的高度监督。

但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促成个案成为影响性诉讼的关键是媒体舆论。媒体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具有明显的情绪化,网民很容易被仇官仇富等各种情绪同化并加入这种情绪的传播中去,而不是理性、冷静、独立地思考社会事件中其他层面的事实和价值。不少情况下网民还缺乏对事件真相的全面了解,对事件的判断难免偏颇,存在人云亦云和以讹传讹的情况。如胡斌案“替身说”沸沸扬扬,事实证明是谣言。我们应该看到并非每一次影响性诉讼都推进司法和社会互济共进,其中不免产生新的隔阂和对峙。如邓玉娇案,法院判决认定邓玉娇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后,一位资深刑法学教授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认为被害人对邓玉娇的侵害并非十分严重,邓玉娇持刀杀死被害人,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此言一出立即招来全国舆论的批评甚至谩骂。很明显,这种批评和谩骂是非理性的,该学者就法院判决展开学理评论既无过错,亦无专业方面的错误。即使学者的言论并不完全正确,但舆论以谩骂代替说理显然不是文明的进步。另外,并非每次影响性诉讼都能带来判决的“圆满”,我们也可发现一些裁判中有矫枉过正的痕迹。如许霆案,尽管许霆从出现故障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窃取现金的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重,但重审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是否合理也遭到一些质疑。

更需要警惕的是,由于媒体网络舆论的强大作用,一些人视媒体舆论为制胜法宝,想方设法炒作甚至操纵网络舆论。互联网世界出现了“网络推手”的职业和“网络黑社会”现象。网络推手是一些人为了达到经济或其他目的,通过运用各种网络传播手段,如采用“发帖机”手段及各种黑客技术,在指定的时间内以不同身份编造成千上万网贴影响网络舆情的走向。据披露,曾在网络热极一时的“贾君鹏”事件就是网络推手策划运作的事件。操纵网络舆论的极端是“网络黑社会”现象,一些人有组织地雇佣网络打手及各种网络人员,通过密集发贴、顶贴、灌水、踩贴及一些黑客技术等,诽谤、排挤、打压与其观点相反的网络舆论以达到其控制网络舆论的目的,实现其某种利益。据央视报道,有网络黑社会组织声称,花五万元就通过网络舆论左右法院判决。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已浮现“网络黑社会”兴风作浪的情况。

虽然影响性诉讼有推进公正司法,促进法治进步的方面,但是炒作成的影响性诉讼还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并可能引发错误的司法决策。从社会法制进步而言,并非影响性诉讼越多越好。我们考察大洋彼岸的美国法制史(判例法国家更重视个案诉讼),其二百余年法制史真正推动社会进步、改变民众观念的影响性诉讼也是屈指可数。但我国近年每年均以十余件数量产生影响性诉讼(南方周末等单位近年每年联合评出十大影响性诉讼),其中不免需要冷静思考我们是否过于容易形成“影响性诉讼”。而一旦形成或默认为影响性诉讼,应对的司法投入无疑是巨大的。尤其是一些原本案情并不重大,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存在的法律问题可通过较少成本改善的案件,形成所谓的影响性诉讼显然是不符合司法经济效率的目的。

四、影响性诉讼的应对策略

1.理性对待影响性诉讼。影响性诉讼形成主要有两种类型,一者是社会舆论形成在先,由影响性事件跨入影响性诉讼,如邓玉娇案、胡斌案;一者是法院裁判经媒体披露形成影响性事件,如许霆案、临时性强奸案。对于前者,我们要重视司法化解事件性舆论的积极作用,积极导引舆论,展现司法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后者,我们应积极运用司法手段纠正错误的裁判,宽容应对舆论,获取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影响性诉讼,我们都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舆论的双面刃作用和影响性诉讼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因素。当出现情绪化的网络舆论时,更应冷静思考,既不能盲从舆论惧怕舆论,也不能轻视贬低舆论,做到“不抬高、不回避”和“坦然应对”。尤其是我国网络草根文化发达,广大网民并不是娴熟地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当出现网民对诸如正当防卫与无限防卫之类的专业问题理解错误,我们显然要理性地尊重法律而不是所谓的舆情。理性应对舆情还体现在司法机关善于与民众沟通,既善于倾听民意,又善于以法律专业和法治理念说服民众。

2.正确处理司法的规范性、合理性与策略性的关系。司法的首要之义在于规范性,没有规范即不存在法律。如邓玉娇案中有关防卫的问题,不论舆情如何,但对于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只能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行为,对于许霆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出现故障的银行取款机内钱款的行为,不能放弃规范的立场而任意性地解释为信用卡诈骗、侵占罪。但受成文法有限立法的特点及法律漏洞不可避免的现实等因素制约,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者应该自觉做到合理司法,避免机械性司法。司法者不能作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在裁判中应该体现良好的司法德性和朴素的普通民众道德良知判断。同时,司法还应注重策略性,其服务于政策、经济正当的需求。如2008年金融风暴,对于金融危机下一些企业为了自救而违规集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如果一刀切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无疑是“枪毙”了危机下自救的企业,也违反国家时年化解金融危机的政策。正确处理司法的规范性、合理性与策略性的关系,修炼司法内在涵养和提高司法执法能力,可以有效避免诸如许霆案、“临时性强奸”案的广泛舆情产生。

3.尽快立法打击网络黑社会,防止网络推手介入热点诉讼。网络黑社会是一种有组织控制舆论的行为,在网络成为舆情表达最重要阵地的时代,网络黑社会使得民意舆情真伪难辨。尤其是尊重民意成为重要司法方针时,被操纵的民意舆情是法治的严重威胁。尽管目前网络黑社会介入社会热点事件才端倪初现,但互联网发展速度之快和网络推手、网络打手门槛之低,如果不加以遏制,“网络水军”(受雇发帖的人员,主要是大学生、失业人员等)就不是现在媒体所披露的十万大军。但目前我国对网络黑社会现象的打击尚是立法空白,故有关立法部门应引起重视,尽可能出台法律打击网络黑社会。同时,公安网络管理部门亦应尽快提出防范措施,对于网络职业推手、打手有常规性的应对和打击措施。

4.建立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是一门技巧之学。我国中央机构在外交、内政等领域普遍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司法领域尚无普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如学者所指,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危机管理和日常沟通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在突发事件初期是形成舆论的权威信息的发布者,具有稳定民心的作用;中期,通过对事件的诠释和评论成为舆论的引导者和控制者;后期,成为政府和公众舆论互动的连接者,推动双方对话渠道的进一步增加,由突发事件引发对制度性问题的关注。”我国司法尚缺乏对新闻发言的必要重视,也缺乏训练有素的职业新闻发言人。如杭州胡斌案,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新闻称:“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70公里/小时左右,”此言受到网民的激烈抨击,是胡斌案舆情激化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该发言内容在司法调查中并无错误,但在新闻发言上显然缺乏严谨和技巧。新闻发言在突发事件中扮演了权威解释的角色,民众并不掌握“司法初步认定”的含义,断章取义在所难免。此外,通过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可充分保障重要事件民众的知情权,既让民众有效进行舆论监督,也可让民众了解事件真相,消除因谣言和误解而形成的负面舆论。如胡斌替身说,浙江法院通过及时有效的新闻发言使得舆论炒作很快得到遏制。

5.建立重大舆情动态防控和政法协调机制。舆情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据一些学者研究,舆情一般情况下呈现梯形、单峰型、波浪型的发展轨迹,其有波谷、波峰和平稳期。如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舆情基本呈现梯形或单峰型变化轨迹,而胡斌案因为出现替身一说,又出现了第二个舆情小波峰。作为司法,应欢迎自发生成舆论的监督,但是对于媒体炒作甚至网络推手和网络黑社会操控的舆论,防控是必要的。从效率成本的角度来看,在舆情达到波峰时进行防控显然需要更高成本,而在舆情初生成期进行必要防控成本较低。在这个时期,既需要较为完善的舆情测探体系,也需要行之有效的防控手段。有关部门应该测探舆情的中心思想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需要。同时,也需要分析是否有网络推手和网络黑社会的介入,是否有一些媒体有意倾向性报道。如果有网络黑社会等操控舆论的情况存在,应该予以坚决打击。而对于正当合理的舆情,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向媒体说明事实,加强沟通。对于民众因缺乏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可以在第一时间由新闻发言人作出权威说明,还可邀请专家学者就法律专业知识作出权威解释。另外,需要重视的是应该防止舆情呈现波浪式发展,防止在第一波舆情平息后,由于政府或司法的应对不当,引发第二波、第三波舆情。在舆情平稳期,应该做好稳控舆情和巩固积极舆论的引导工作,对存在缺陷的法律做好司法解释和修改完善工作。由于舆情热议事件涉及司法层面往往有所不同,还可建立相应的政法协调机制。如一起影响性诉讼,其既涉及事实的客观认定也涉及法律准确适用,还涉及经济赔偿、被害人安抚等等,而这些工作均可引发舆情反应。各部门均应步调一致地坦诚面对合理的舆论呼声,协力解决问题。需要强调的是,防控舆情并非打压舆情,需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防控舆情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防范事态于未然,让司法听到民众真正的呼声,建立司法与舆情的良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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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何谓影响性诉讼,有不同观点。近年来,一些社会机构还举行了所谓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的评选。但作为“十大”称谓的评选,可能考虑案件属性分布与数量的问题,实际上,有些案件的影响显得非常有限。笔者目光主要集中于那些影响相对更大,司法机关曾承担很大舆论压力的诉讼案件。有些人将许霆、邓玉娇、孙伟铭、胡斌等案件称为社会性案件,笔者认为称之谓“社会性案件”尚难以体现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及法治对撞状况,所以还以影响性诉讼概括此类案件,是否妥当还请方家指教。

②“小人物”个案助推中国法治前行,载http://ah.xinhuanet.com/news/2009-11/01/content_18104344.htm,2009年11月5日访问。

③数据源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2009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我国目前网络草根民众和知识精英的舆论并行发达。其中,精英类言论则集中于各类博客及学术文化类网站。

 ⑤1978年-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cn.chinagate.cn/reports/2007-03/02/content_2368315.htm。

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91-206页。

⑦参考南方周末有关评论,http://www.infzm.com/content/ trs/raw/34441,2009年11月1日访问。

⑧“网络舆情汹涌,浙江法院探寻应对之道”,载于《法制日报》2009年11月20日。

⑨李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义”,载于《东南传播》2007年第1期。


 
 
   时间:2010/05/30 点击: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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