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嘉兴海盐的一家小家电企业以700元的快递费用通过某民营快递公司向内蒙古包头的经销商发了10台价值5万多元的节能环保灶。但是一个多星期过去了,包头的经销商一直没有收到上述10台环保灶。该家电企业通过快递公司查询,居然查不到该批快件的任何寄送信息。在确定该快件已经在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后,家电公司多次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因为两家公司间素有业务往来,所以家电公司在寄送时并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快递合同中“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保价货物因承运责任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相应保价金额赔偿损失,托运人未保价的,承运人最多只赔偿500元人民币”的条款和《邮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为由表示快递公司最多赔偿客户2100元。
沈中山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家电企业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件运输合同》应当属于运输合同性质。根据合同的性质,当运单上所记载的物品丢失时,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寄件人实际损失。
而《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的《快件运输合同》应当由《合同法》进行调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快件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中关于托运人未保价的,承运人最多只赔偿500元人民币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当然本案中,家电企业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10台环保灶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