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渊律师专业解读
http://www.hyems.cn 2010年07月06日 海盐频道
今天,本频道有幸请到了海盐海兴律师事务所的陈渊律师,请他就“大润发私改商品型号”一事给网友作专业的法律解读。
编辑:陈渊律师您好,很高兴今天能请您来为我们网友就“大润发超市改商品型号”作专业的法律解读。
陈渊律师:大家好。海盐大润发的事情我关注几天了,应该说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大润发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那您怎么理解他们超市的这种做法?
陈渊律师: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具体到本案:大润发工作人员,改标签的行为很明显就是一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表示,这在民事法律上是一种欺诈的行为。
编辑: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欺诈行为是怎么认定的?
陈渊律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编辑:如果确认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陈渊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消费者通俗说的“假一赔二。”,另外可以通过工商局下设的海盐消费者协会协调此事。
编辑:您认为海盐大润发超市该如何应对这次信任危机?
陈渊律师:我个人看法是:首先,大润发超市应该在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做出公开道歉。其次,按照《消法》规定:大润发超市应退一赔二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此次活动中的不实商品。第三,做好善后工作,重新树立形象,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
编辑:谢谢陈渊律师给我们带来的专业解读。
陈渊律师简介:浙江海盐人,系华东政法研究生,海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作风严谨,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更专注于解析各类疑难法律问题。
来源: 海盐频道 作者: 龙四 编辑: 海盐特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