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
咨询热线:13736839883 服务邮箱:48934849@qq.com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33042402000648号 浙ICP备19033215号-1 汇众电脑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