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详细内容 首页 > 详细内容 >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
发布日期:2009-10-09 浏览次数:182 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


 
 
   时间:2010/07/05 点击:1520


咨询热线:13736839883
服务邮箱:48934849@qq.com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33042402000648号  浙ICP备19033215号-1    汇众电脑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