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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精神,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从201041起,我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80/月调整为900/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6.5/小时调整为7.3/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时间:2010/05/20 点击: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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