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海盐县公安机关打击一批在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
2010年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0)年第41号起诉书指空被告人蒋范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姚、蒋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马需数罪并罚。
陈渊律师在办案中发现马某不仅在赌博罪中系从犯,在容留他人吸毒中系自首,这些检察机关的公诉书中均未涉及到,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五月25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嘉盐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辩护人陈渊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马开设赌场罪10个月,容留他们吸毒6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各犯分别为:蒋(2罪)4年6个月;潘(1罪):3年6个月 姚(1罪):3年3个月;蒋(1罪):1年;马(2罪):1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