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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中关于诈骗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中关于诈骗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10-09 浏览次数:75 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时间:2010/06/27 点击: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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